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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oyeb09 on Jan 29, 2024 22:52:59 GMT -5
“所欠金额”的概念并没有根据纳税人履行向公共财政缴纳增值税金额的义务的日期进行任何区分。 最高法院的裁决(行政诉讼庭,第 3 节)2023 年 3 月 8 日 (RJ\2023\1199)。 最高法院宣布,计算行政合同(在本案中为服务合同)的某些发票时拖延支付的拖欠利息的基础必须包括增值税(VAT)费用。 ),而承包商无需证明他实际上已向公共财政部缴纳税款,以便继续支付此类利息。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遵循2022 年 10 月 20 日 STJUE 中确立的原则(案件 C-585/20 (CJCE 2022,162)),其中宣布,按照“所欠金额”的概念进行计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1 年 2 月 16 日颁布的第 2011/7 号指令中规定,制定了打击商业运营中逾期付款的措施,发票上或同等付款请求中出现的增值税金额独立于在延迟付 电话数据 款发生之日,纳税人是否已经向公共财政缴纳了该金额。也就是说,“所欠金额”的概念并不根据应税金额的日期做出任何区分个人履行向公共财政缴纳与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相对应的增值税金额的义务,也不取决于向公共财政支付该金额的方式。 此外,就增值税项目拖欠利息的计算现状而言,必须考虑到 2011/7 号指令第 4(3)(a) 条要求成员国确保在商业交易中如果债务人是公共当局,付款期限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从具体情况(特别是第 iv)款所列事实情况发生之时起计算。此外,根据第 2011/7 号指令第 4(6) 条,为了延长 30 天的一般付款期限,这种延长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根据付款的性质或特点客观地证明是合理的。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以这种方式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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